關於《民權法案》第六章(Title VI)歧視投訴的處理及裁定程式

 

目的及適用性

本文件為以下兩種歧視投訴的處理和裁決確立程式。 
1)直接向波士頓地區大都會規劃組織(MPO)提交的歧視投訴; 
2)根據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章和相關州立、聯邦反歧視機構包括《美國殘疾人法案》ADA)的規定,麻省運輸廳(MassDOT)有代理權處理的投訴。
本文所述的程式適用於麻省運輸廳(MassDOT)及其次級承接單位、承包商和分包人管理的聯邦資助專案和活動。而波士頓地區大都會規劃組織(MPO同樣適用。 

 

術語解釋

 

投訴方關於波士頓地區大都會規劃組織(MPO)向麻省運輸廳(MassDOT)、聯邦公路局(FHWA)或聯邦運輸局(FTA)提出投訴的一方。

 

投訴 — 有關歧視指控的書面、口頭或電子陳述,其中包括一份送達至接收辦公室採取行動的請求。如投訴書由殘障人士提交,術語「投訴書」涵蓋顧及投訴人殘障的替代格式的投訴。

 

歧視 — 無論故意還是無意,在美國的個人僅因種族、膚色、國籍,或其他反歧視機構規定的情形,如性別、年齡,或殘障等而受到任何獲聯邦資助專案或活動的不公對待或完全不同影響的行為或無作為。

 

業務管理機構 — 受資助專案或活動的美國運輸部 (USDOT)各機構,包括:聯邦公路局(FHWA)、聯邦運輸局(FTA)、聯邦鐵路局 (FRA)、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域 (NHTSA) 和聯邦汽車安全域 (FMCSA)。

 

被投訴方 — 被控有歧視行為的人員、代理、機構或組織。

 

提交投訴

以下程式闡明識別,消除聯邦資助專案和活動中歧視現象的管理過程。這些程式不為尋求個人解決方式(包括處罰性賠償或薪資酬金)的投訴人提供撫慰手段;不禁止投訴人向其他州或聯邦機構提出投訴;也不否認投訴人尋求私人法律顧問解決受控歧視行為的權利。 
下述程式的制定以美國司法部 (USDOJ) 設立並推薦的投訴程式為模型,其目的是在尊重正當程式的基礎上為投訴和被投訴雙方解決投訴問題提供公平機會。除以下正式的投訴解決過程,可能的話,麻省運輸廳(MassDOT)也會採取積極措施尋求對任何、所有《民權法案》第六章相關投訴的非正式解決方法。
投訴的處理將遵循以下步驟: 
 1 步:投訴人提交其投訴。 
 2 步:麻省運輸廳(MassDOT)向投訴人發出確認函。
 3 步:將投訴分配給調查員並由其審查。 
 4 步:調查員對投訴人、證人和被告方進行訪談。 
 5 步:調查員審查證據和證詞,以確定是否發生違規行為。 
 6 步:向投訴人和被告方發出決議函或裁決函,並提供上訴權利。 
 7 步:一旦上訴期屆滿後,調查結束。 

 

為了遵守《民權法案》第六章,波士頓地區大都會規劃組織(MPO)鼓勵通過麻省運輸廳(MassDOT)獲得聯邦財政資助的次級承接單位採納此投訴程式。如採納,即表示波士頓地區大都會規劃組織(MPO)承認有義務為公眾提供機會投訴其機構專案、服務和活動中違反反歧視要求的行為。根據聯邦規定,波士頓地區大都會規劃組織(MPO)作為運輸類資助的次級承接單位理解其有權處理《民權法案》第六章投訴,且會通知其上級承接單位(麻省運輸廳MassDOT)收到的投訴和問題處理調查結果。
公路類資助的次級承接單位:波士頓地區大都會規劃組織(MPO)應明白其無權調查針對其機構(即該單位是被控違反《民權法案》第六章的被投訴方或一方)的《民權法案》第六章投訴。所有此類投訴需轉給麻省運輸廳(MassDOT)多樣性和民權辦公室調查組 (ODCR)決定合適的調查機構。公路類資助的次級承接單位保留將違反《民權法案》第六章指控作為保證和(或)內部政策承諾的權利,但無權裁定被指控行為是否可能違反《民權法案》第六章。波士頓地區大都會規劃組織(MPO)在收到《民權法案》第六章投訴時,將與多樣性及民權辦公室《民權法案》第六章專員、聯邦專案管理人和(或)調查部門負責人溝通,以保證問題得到恰當處理。
涉及《民權法案》第六章的聯邦法律法規將民權投訴調查的全部協調權授予美國司法部(USDOJ),而後者與有義務遵守法案的聯邦機構緊密協作。在交通領域,此調查權被賦予美國運輸部 (USDOT)及其各類交通管理機構,包括聯邦公路局( FHWA )和聯邦運輸局( FTA)。根據美國運輸部(USDOT)的規定,聯邦公路局( FHWA )和聯邦運輸局( FTA)建立規章制度要求獲聯邦財政資助單位及其次級承接單位建立處理針對本機構的《民權法案》第六章投訴程式。

 

常見問題解答

 

1.谁可提出投诉?

任何公眾,連同波士頓地區大都會規劃組織(MPO)的所有客戶、申請人、承包商,或次級承接單位,都可提出投訴,如果他們認為自己、第三方,或一群人因其種族、膚色,或國籍(包括有限的英文水準)而受到不當對待或不公正對待,從而違反了1964頒布的《民權法案》第六章、相關聯邦、州法律法規制定的反歧視騷擾預防政策。 

 

2. 如何提出投訴?

可向以下機構或人員提交投訴: 
 

波士頓地區大都會規劃組織(MPO)《民權法案》第六章專員聯邦運輸局

地址 10 Park Plaza, Suite 2150, Boston, MA 02116

電話:(857) 702-3700

電子郵件MassDOT.CivilRights@state.ma.us

 

麻省運輸廳《民權法案》

第六章專員多樣性及民權辦公室

地址10 Park Plaza, Suite 3800, Boston, MA  02116

電話:(857)368-85807-1-1專用中繼服務

電子郵件:MassDOT.CivilRights@state.ma.us

麻省運輸廳 多樣性及民權辦公室助理秘書

多樣性及民權辦公室—調查組

地址:10 Park Plaza, Suite 3800, Boston, MA  02116

電話(857) 368-8580

電子郵件odcrcomplaints@dot.state.ma.us

 

聯邦公路管理局

聯邦公路管理局

美國運輸,民權辦公室

地址:1200 New Jersey Avenue, SE, 8th Floor E81105, Washington, DC  20590

電子郵件:CivilRights.FHWA@dot.gov

電話:(202) 366-0693

 

聯邦運輸局

聯邦運輸局

美國運輸部

民權辦公室:投訴小組

地址: East Building, 5th Floor—TCR, 1200 New Jersey Avenue, SE Washington, DC  20590

 

請注意:

 

3. 投訴需包括甚麼內容?

《民權法案》第六章/反歧視投訴表可從麻省交通廳( MassDOT)網站波士頓地區大都會規劃組織(MPO)的《民權法案》第六章網站上下載電子版,或從波士頓地區大都會規劃組織(MPO)辦公室或麻省交通廳( MassDOT《民權法案》第六章專員處獲取紙質版表格。投訴人或可以其他格式的通信提交,通信應包括以下資訊:

如果投訴人不能提供書面陳述,可向麻省交通廳( MassDOT)多樣性及民權辦公室提交口頭投訴。投訴人將接受民權調查員 (CRI) 的訪談。

必要的話,民權調查員 (CRI) 會協助該投訴人把口頭投訴轉寫為書面形式。所有的投訴必須由投訴人簽字。

匿名投訴可以同樣的方式提交。匿名投訴將與其它投訴一樣以相同的方式被調查。

以任何認可的語言提交的投訴都會被受理。有多種語言投訴表可獲取。

 

4. 我必須多久後提出投訴?

指控違反《民權法案》第六章和/或麻省交通部反歧視騷擾預防政策的投訴不應遲於事件發生後一百八十(180)天內提交。
控告違反州或聯邦法律的投訴應在法律法規,或判例法規定的時間範圍內提交 — 在某些情況下,不得遲於涉嫌違規之日起三百 (300) 天。
 

5. 我的投訴將如何處理?

當收到的投訴後,將分配給民權調查員(CRI)。 該調查員將會:

1 步:決定管轄權

多樣性及民權辦公室有管轄權,如果該投訴涉及違反以下情況的聲明或行為:

 

2 步:確認收到投訴,在收到投訴十(10)個工作日內告知管轄權的決定

如果民權調查員(CRI)裁定投訴不具有構成違反民權的可能性,調查員(CRI)將書面通知投訴人和《民權法案》第六章專員其決定,該投訴將結案。
 

3 步:根據麻省運輸廳(MassDOT)內部投訴程式對投訴中的指控進行全面調查。

 

6. 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

調查結束後,民權調查員(CRI)將根據調查結果給投訴人和被投訴者傳達以下三種信函之一種:

 

7.我可以申訴調查結果嗎?

如果投訴者或被投訴方不同意民權調查員(CRI)的調查結果,可向多樣性及民權助理秘書申訴。申訴方須提供任何最初調查過程中未輕易獲得的新資訊,以便讓麻省交通部重新考慮其結論。申訴請求和新的資訊須在調查結果通知傳達後六十(60)日內提交。麻省交通部收到申訴請求後,將發出修改版裁決函或告知申訴方原先的裁決函或調查結果函依舊有效。